记者14日从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了解到,交由本次会议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条例》(草案)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文章原载于《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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