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4次审议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于2004年12月30日获得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条例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学校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法规同时又规定,学校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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