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行政机关各部门每年对企业的“执法检查计划进行协调,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条例》同时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对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既从立法上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使必要的执法检查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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