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15日全文公布《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对海关事务担保规定了四种适用情形:即有关海关手续尚未办结前,当事人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时,由海关依法收取担保;海关依法扣留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向海关提供担保以解除或者免予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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