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程序。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补选是个别村委会成员出缺后进行的选举,应当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简化出缺补选的程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对此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相关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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