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和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从6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不留案底”。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涉及未成年人相关的抚养与监护、教育与安全保障、公共服务与监管等方面,还特设了“特殊群体保护”的章节,对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保护。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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