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19)(5)
在制度建设方面,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庭统一裁判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将涉及同一专利的案件原则上分配给同一法官或者合议庭,保障裁判标准统一。在前端梳理方面,采取系统比对、人工复核等多项措施识别类案,将涉及相同专利的民事案件、民行交叉案件与当事人关联案件等类案集中分配给同一合议庭。在中间把控方面,完善法官会议制度,法庭全年召开了34次法官会议,统一了120个裁判规则,并印发《法官会议纪要摘编》和《办案提示》,使法官及时掌握重要裁判标准和类案办理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法庭讲坛”“新知大讲堂”等平台,推动法庭内部形成裁判共识;举办“知识产权法庭工作部署暨业务培训班”“全国法院技术类案件审判实务培训班”,加强对下指导和裁判规则的向下传导。在末端审核方面,发挥法官会议对标杆案件、重大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把关作用,实施文书评查制度,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在重点案件方面,建立大要案专报和指导机制,编发28期《知产法庭工作信息》及特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二、深化机制改革,推动智能办案,进一步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
作为世界范围内首个在最高法院层面设立的审理全国范围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专门化司法机构,法庭锐意进取,勇当改革先行者和探索者,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队伍能力,全方位多措施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
(一)发挥制度优势,创新审理机制
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推进改革。一年来,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方面实现了一系列突破和创新。
实行集中统一管辖制度和中国特色“飞跃上诉”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法庭集中统一管辖全国范围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无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裁判由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对其提起的上诉均由法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管辖上,跨越了高级人民法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飞跃上诉”制度。这不仅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和缩短纠纷解决周期,也凸显了中国最高司法层面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
探索涉及同一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协同审理机制。我国专利制度采用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的二元分立体制,该体制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一方面,专利民事侵权程序往往受到行政无效程序的影响和制约,程序交叠造成维权周期延长和维权结果反复;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可能利用分立程序做出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在无效程序中以限缩的保护范围争取获得确权,而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以扩大的保护范围获得侵权认定中的优势,从而“两头获利”。法庭充分利用审理权限集中的优势,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其他地方法院的支持配合下,建立涉及同一专利民事与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实现权利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从机制层面解决专利诉讼周期长、权利人就同一专利在不同案件中对权利要求解释不一致的问题。具体做法是,法庭汇总涉及相同专利的民事、行政案件信息,转递至专门受理专利行政诉讼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协调案件审理进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对于已进入二审阶段的此类案件,法庭在“前端梳理”识别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破解“二元分立”问题的审理机制。如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侵权纠纷两案,涉及同一专利,法庭组成相同合议庭,指派相同技术调查官,合并召开庭前会议,聚焦审理共同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并记载在裁判文书中,架起了专利行政确权诉讼与民事侵权诉讼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实现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确权行政诉讼裁判标准对接的一次有益探索。
建构“1+76”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建立统筹联动机制。全国有32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以法庭为上诉机构的“1+76”审判格局已初步构建,形成“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条线”,逐步发挥出统筹联动机制的优势和整体效能。一年来,法庭以统筹联动机制为依托,扩展纠纷化解渠道方式,跨区域调解80个专利侵权案件,实现了“庭未开、案已结,人未走、事已了”的良好效果。如在上诉人佟勇华、宁波照华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普德水器材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法庭了解到该案当事人就涉案专利与相关专利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尚有其他未结案件,遂联系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协调合作、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推动涉及三地两级法院的8个案件一揽子化解。在上诉人江苏宝雕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银钢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法庭在江苏、四川、重庆等地高级法院的支持下,跨地域、跨程序一揽子化解7件一审、二审与再审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