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视野下的民事裁判思维(2)
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是平等民事主体,但总体上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多因交通管控、法定隔离措施而无法正常到岗工作。在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要注重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诚信磋商、同舟共济、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诚信原则规范自由裁量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实体法,也是民事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始终。在合同义务类型上,先合同义务、诚信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都来源于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在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决定合同应否解除时,均应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在确定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时,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对守法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加大对违法违约行为的制裁与惩罚。
发挥诚信原则价值补充功能。诚信原则对疫情防控期间民事审判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协调民事主体的利益冲突,树立恪守诺言、诚信善意的价值导向。
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诚信原则予以裁量。因疫情防控实施的交通管制、延期复工等措施,导致延期交房,不是因开发商过错所致,也不会对买受方造成较大损失,此时买受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买卖标的物特殊,未及时交付可能会给买受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如超市、副食品商店为春节进购的大量生鲜食品,不及时到货进行销售,会造成极大损失。此时,可依诚信原则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
保护各方合理期待与信赖。虽然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但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仍需尽快通知对方,以最大限度减少对方可能的损失。这是诚信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法律条文没有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能也未作相应约定,民事审判中应充分考虑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价值补充。如一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向酒店预订婚宴酒席并支付了定金。疫情发生后,当事人一直未向酒店发出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通知,直到婚宴举行前三天才向酒店提出要求退还定金。但此时酒店已经全面复工,且为婚宴的举办向第三人实际支付了鲜花、食材和布场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时则需考虑当事人向酒店通知解除时间、迟延通知原因和酒店的实际损失。
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裁量。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合同解除事由。除此之外,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如果违约方不是恶意违约,守约方坚持不肯解约会造成巨大资源浪费、闲置,或为了追求明显不合理经济利益,有违诚信原则的,则可在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后,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符合这些情形的可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当然,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免。
以衡平原则考量裁判效果
民事审判需要在确定性、可预测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民事裁判的思维方法是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者之间来回转移和评价,而不是通过单纯形式逻辑推理完成判决。要以衡平原则全面评估案件裁判效果,在审视大前提、小前提、逻辑推理各环节时,应充分考量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现民事审判价值平衡。民事审判要把握价值尺度,注重类案价值导向,发挥价值保护功能,通过司法裁判来确立规则,引导、促进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的市场秩序。当前,涉疫情防控要素的价值位阶,包括涉疫情物资生产销售、涉疫情主体权利保护等,应优先于日常、非紧急价值位阶。具体而言,就是要依法保障好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发展两大目标实现,全力支持制药企业复产、适当延缓小微企业债务、助力科技企业纾困、暂缓民营企业履行、妥处民间借贷纠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