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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4)

2020-04-16 16:27作者:法律读库

第五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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