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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5)

2020-04-16 16:26作者:法律读库

第四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复审或者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七)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八)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标准委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委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技术委员会。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技术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九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国家标准委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四条军民共建的技术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制定标准的机构组建技术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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