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的效果重在“全面”(2)
宪法全面实施工作的重点环节在于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监督既是宪法全面实施各项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保证。宪法实施活动得不到有效监督,宪法实施可能就会流于形式,就可能出现宪法得不到实施的“制度死角”,宪法实施工作就无法起到教育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的制度功效。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紧紧跟随在宪法实施之后,充分体现了宪法实施的“全覆盖”“无死角”的“全面”要求。
推进宪法全面实施落实宪法解释程序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里的核心概念是“落实”。宪法解释是对宪法条文的含义所作的释义和说明。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条文的内容原则性比较强,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为了澄清宪法规定的内涵,消除误解和异议,有必要对宪法条文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说明,从而帮助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更好地理解宪法、遵守宪法和推动宪法的实施。可以说,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制度,没有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就会受到阻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的职权。当前,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关键是要尽快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程序和机制方面的具体规定,对谁有权提请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受理宪法解释申请、如何确定需要解释的宪法条文、基于何种程序和方式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制度规范,切实具体有效地落实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
推进合宪性审查防违宪制度隐患
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作为根本法,宪法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所有部门法赖以产生的基本法律原则。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也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为此,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不论是法律、法规、规章,还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得不到纠正,这就留下了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的“制度隐患”,宪法的根本法权威就会受到削弱。所以,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同时,进一步肯定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违宪的行为提出了合宪性要求,对于存在的违宪问题坚决予以纠正。此外,决定把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监督作为宪法实施监督工作的重点,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坚持宪法基本原则保障宪法全面实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通常其条文带有原则性、抽象性。宪法在指导国家立法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时,既要发挥宪法的规范指引作用,同时也要重视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原则性和纲领性。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因此,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