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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3)

2020-04-17 15:10作者:采集侠

  金钱给付类案件的“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确定的诉讼请求数额,对于持续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计算方法的,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确定的金额总额作为标的额。

  九、第二审法院能否以第一审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没有适用为由发回重审?

  答: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审理。如果第二审法院以第一审法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没有适用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将重新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这样既违背小额诉讼程序快捷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的制度定位,也增加了当事人讼累。实践中,这类情况应当通过健全完善以“该用即用”为导向的考评机制予以解决。

  十、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后又反悔的如何处理?

  答:《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里“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是原被告诉前约定适用,也可以是立案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适用。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充分告知原被告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可以征询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经审查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关程序转换情形的,应当准许转换程序;不符合的,应当予以驳回。

  十一、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知识产权案件?

  答:简单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等,只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在规定标的额以下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十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合理确定不超过七天的答辩期间;人民法院没有征询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未明确放弃答辩期间,也未就答辩期间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答辩期间为十五日;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征询当事人意见。

  十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否延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许,但是举证期限一共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期限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原则上分开计算,但当事人同意合并的除外。

  十四、如何处理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情形?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总标的额超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数额上限,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主要争议超出金钱给付类范围的,如果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应当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否则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裁定转为简易程序。

  十五、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确有必要”情形?

  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这里的“确有必要”,是指审理过程中,出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规定的“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

  十六、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以什么形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前已经开庭审理的,是否需要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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