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4)

时间:2020-04-16 16:28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法律读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经司法部许可已经试开业的代表处及其代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