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

时间:2020-04-16 16:27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法律读库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检疫部门在监管中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方农业、食药、质监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审查汇总企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对其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以采信认证机构相关认证结果。  

认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一)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  

(二)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三)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四)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在接受监督管理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  

(五)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的;  

(三)《备案证明》依法被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档案或者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