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明德和李明生(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从云南省瑞丽市接取毒品后欲运往云南省盈江县。当日7时许,李明德等人驾车途经云南省陇川县境内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座位后面的编织袋中查获海洛因18990.5克、鸦片376.7克、甲基苯丙胺175.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德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明德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明德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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