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7)吉01刑再10号
基本案情
王月发负责湖南省范围内的药品销售期间,卖给肖某二三十件斯普林,卖给肖某五件斯普林。2007年6月15日,王月发与洮南药业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承认尚欠洮南药业公司四件斯普林货款28,000元。王月发称他卖出去的斯普林只开过2005年6月15日这一张发票(购货单位为湘潭海城药业公司),肖某证实这张发票是给肖某开的,肖某证实其从王月发处购买的五件斯普林,有四件销售给了湖南省湘潭海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海城药业公司),一件零售,这五件斯普林货款共计35000元已经分三次(分别为14000元、14000元、7000元)通过银行汇给了王月发。
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针对原一、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存在的问题及控辩双方的观点,综合评判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