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131-134号)(2)

时间:2023-03-18 21:17       来源: 正义刑辩        作者&编辑: 网络

监督结果 2021年1月21日,滑县司法局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范围理解问题逐级请示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后,批准贾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六个月2021年10月,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管理办法》,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

贾某某外出活动期间,滑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滑县司法局加强对贾某某的教育管理措施,保证社区矫正效果2021年5月,滑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回访调查,了解到贾某某外出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通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从事货运服务的收入保障了家庭正常生活。

【指导意义】(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体现。

人民检察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要立足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办理好事关社区矫正对象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厘清“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界限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所指的“市、县”理解为,既包括本省域内的市、县,也包括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

对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以相对固定时间、频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长途货运司机、物流押送员、销售员等特定社区矫正对象,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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