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等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案例
案例:侯某等六人至境外组建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侯某与杨某桃(另案处理)等人合谋,组织、召集被告人黄某等五人组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出境至越南,利用虚假的网络投资平台软件实施诈骗活动。六被告人利用微信、QQ添加被害人进入聊天群,分别在聊天群中扮演指导老师、投资股民等角色,通过发布虚假盈利截图等信息,制造通过聊天群中“老师”的指导可投资获利的假象,诱骗被害人向虚假投资平台转账投资,进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共骗取他人财物44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六名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共同犯罪,且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侯某是该网络诈骗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在庭审前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余五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六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境内人员在境外组建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境内始终保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压态势,一些诈骗团伙转移到境外,组建境外窝点招募人员诈骗境内群众钱财,并将赃款快速转移,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也严重损害我国国际形象,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当前,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对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也将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来源: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1】3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