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对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83号
【裁判理由】
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且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人工繁育种群与野外种群区别管理的制度。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加区分的对所有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判处与破坏野外种群犯罪相同的刑罚,既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背离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办理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时,对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宽处理后判罚仍明显过重的,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在办理这这类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依法准确定罪量刑,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从本案以及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情况看,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和野外种群状况;
2、涉案动物的人工繁育情况(判断涉案动物是否属于合法繁育的情形、判断涉案动物是否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3、涉案动物的用途;
4、行为方式、手段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
本案中,涉案的6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鹦鹉,野外种群数目相对较大,虽然未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均属于人工繁育技术较为成熟且养殖规模巨大的物种,系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宠物鸟类;被告人解某芳拥有人工繁育涉案鹦鹉的许可证,出售的鹦鹉均系从合法的繁养机构购买后又再次人工繁育的子二代或子三代,亲本来源清晰;涉案的鹦鹉流向宠物市场,并非以非法放生或者食用等为目的;同时,行为人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未引起严重后果或引发相关风险。基于以上考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不乏以观赏或者饲养宠物为目的购买少量人工繁育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通常以人工繁育技术较为成熟且养殖规模巨大的物种为对象,如较为常见的宠物龟、宠物鹦鹉等。
对此我们认为,相比于非法出售等行为,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相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更小,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更加慎重,原则上不宜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量刑时亦应大幅度从宽。
对于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来讲,重点应当是野外种群,以及濒危程度和保护等级较高且繁育技术不成熟、繁育规模较小的物种。对于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野外种群状况、人工繁育情况、行为手段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