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盗伐林木案裁判案例
案例:田某某盗伐林木案

(2013)永中法林刑终字第5号
【案情】
2011年冬,上诉人田某某到某村干冲附近一带的山场捕山鼠时,发现山场中、山路边有很多继木,觉得树子造型好看,遂与其父田某(另案处理)商量,决定采挖移植继木。2012年2月下旬至同年3月底,上诉人田某某与田某携带锄头、钩刀、锯子等工具,擅自进入某村某山场,陆续采挖继木200余株移植到田某某家的农田里。经林业技术鉴定,田某某采伐继木210株,继木原木362根,材积为3.4618立方米,按50%出材率折算得出活立木蓄积6.9236立方米。
【判决】
上诉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父擅自采挖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