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苏福松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018)桂01刑终19号)
【裁判理由】
苏福松作为引进该批山羊的介绍人和货主之一,明知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检疫、申报手续,而不办理,且作为广西咪咩波尔山羊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即负责人,明知动物卸车落地后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验并隔离观察、经批准后方可进场饲养。苏福松未办理前述手续即将该批山羊放入其经营的广西咪咩波尔山羊有限公司内混群饲养,最终导致该公司羊场内发生二级重大疫情。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且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对其定罪处罚。
案例:刘林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2019)陕0829刑初29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将非洲猪瘟疫情省内的生猪未经检疫,跨省调往周边地区进行销售,货值达10万余元,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本案所涉生猪,应区别于生猪产品,目前生猪并未列举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应予纠正。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规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明知的,但对于行为可能引起的重大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结果是持过失的心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九、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