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某地一甲公司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调查发现,司机高某不具备翻斗车驾驶资质,乙公司与甲公司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最终,被告人乙公司安全员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甲公司安全员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陈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2年7月,某公司承接某电梯安装工程,后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组织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李某某等人进行电梯安装。同年8月6日14时,李某某在安装电梯过程中,被电梯井掉落的平衡块砸中头部后死亡。
被告人黄某某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电梯安装,明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被告人陈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明知施工人员为无证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次要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