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例
案例: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8日,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武宁县全域全年为禁猎区和禁猎期,公告禁猎有效期为5年。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诱捕野生蛇。2019年5月6日至2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自家鱼塘边、罗坪镇漾都村农科所水塘边等地共猎捕王锦蛇2条、乌梢蛇3条及舟山眼镜蛇2条。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猎捕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所猎捕的1条活体王锦蛇被扣押后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方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李某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非法狩猎的行为发生在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故一审认定的非法狩猎罪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对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部分的判决,以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来源:江西省高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