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务案例,用暴力方法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
案例:李某甲等四人涉嫌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月1日,任丘市某镇政府4名工作人员在某疫情检测点开展疫情查控工作。当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马某甲夫妇开车行至该检测点时,拒不配合查控工作,并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随后,马某甲叫来犯罪嫌疑人李某乙、马某乙继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
后李某甲持折叠匕首追逐、扎刺现场工作人员,致在场的2名工作人员被扎伤划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等人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检查和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情节恶劣、影响较坏,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办理情况】
2月2日,任丘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马某甲、李某乙、马某乙等四人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任丘市检察院获悉案情后,立即指派专人和公安机关对接,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涉密网络平台查阅案卷材料,利用视频联席会议形式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就侦查方向、取证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详细的引导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完善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月7日,任丘市公安局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的基础上,快速审查办理,当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马某乙因仅有辱骂行为,未参与殴打和威胁,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郭某甲等三人涉嫌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郭某甲等人酒后路过邯郸市复兴区某社区警卫室(疫情防控检查点),推搡现场疫情防控检查人员,将检查点所用红外线体温检测仪摔坏,后阻拦汽车进入该小区。
派出所民警出警后,郭某甲、郭某乙、宿某推搡、辱骂执勤民警,执勤民警欲带郭某甲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时,宿某强力阻拦执勤民警带走郭某甲。犯罪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宿某阻碍疫情防控检查和公安民警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办理情况】
1月29日,复兴区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郭某甲、郭某乙、宿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复兴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出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容易灭失的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保存接处警录像,并快速走访旁观群众,加强言词证据,为案件从快从严处理打下坚实基础。同时针对郭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目前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捕。
2月11日,复兴区公安分局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的基础上,快速审查办理,当日依法对郭某甲、郭某乙、宿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河北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