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宋某跟随王某在一预制场进行板梁施工作业。施工期间,由于犯罪嫌疑人宋某及其班组存在违规操作等情况,王某被公司罚款1.7万余元,后王某将该罚款处罚于宋某所在班组。

犯罪嫌疑人宋某为此怀恨在心,2018年3月1日,宋某以手中持有该公司在之前工程施工中存在不当证据为由进行威胁,要求该公司支付给其17.5万元,即支付给其高于十倍的罚款,后将敲诈金额降为10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于3月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