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案例,转贷利率高于银行利率
姚某高利转贷案
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87号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编造虚假交易关系并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虽然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贷款表现形式不同,借贷关系与票据关系在法律上也有不同之处,但银行承兑汇票是纳入信贷科目管理的,二者在银行内部的管理模式和性质上是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使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票据贴现也是银行借出信贷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转让他人进行贴现的实质上属于套取了银行的信贷资金。
尽管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未对“高利”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因此,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
如行为人以5倍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但如果其套取的银行贷款只有5千元,数额很小,尚不足以危害金融秩序的,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如果行为人虽以2倍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但套取了2000万元的贷款,其违法所得巨大,其行为就危害了正常金融秩序,应以犯罪论处。因此,认定高利转贷罪时,应将重点放在违法所得上。只要违法所得较大,且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