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终188号)
裁判理由
经查,上诉人杨某增积极主动向伪造者提供所需载明的身份信息及个人照片,并支付报酬,授意伪造者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各一本。后在未获得驾驶资格情况下,吸毒后持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
其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竞合,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竞合,由于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刑罚重,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论罪,即手段行为吸收目的行为。故上诉人杨某增提出定性为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