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应区分情况分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7号
主人对屋内财物的合理控制范围,仍需要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并结合财物的性质、形状、运送难度、社会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此,可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被害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可借助财物的形状、性质、被藏匿位置等分析被害人查找到财物的难易程度,从而判断被害人是否仍然享有控制权。如果财物被藏匿得极其隐蔽,或是被害人根本想不到的地方,或是被害人很难查找的地方,即可认为被害人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第二,行为人能够对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行为人占有必须具备一定的要求、条件,只有当这种占有已经达到充分、及时的程度才可以认为行为人已经排他性地控制了该财物。至于何为充分、及时的占有,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较为简便易行的判断方法是行为人是否很容易地实现对财物的控制。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保姆,对藏于衣帽间及保姆房间的财物并没有达到事实上的足以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没有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因而构成盗窃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