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规则】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情介绍】
被告某园艺公司与案外人某绿化管理所签订《绿化养管协议》,约定园艺公司负责河东区昆仑桥区、津塘路下半段绿地养管作业。2017年5月11日上午10:30左右,原告刘某在河东区桥朝阳市场对面推自行车沿津塘路中心绿化隔离带旁的机动车道行走,车筐内装有其购买的蔬菜、面条等物品,横穿中心绿化隔离带时不慎摔倒,导致左手受伤,后报警。经鉴定,刘某伤残等级达到十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道路上进行绿化养护作业,未按规范摆放浇水管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作业是在中心绿化隔离带,属于机动车道,是非机动车禁止行使的道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基本的交通规则常识,对此应有清醒的认知。但其仍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机动车道推车行走,且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摔伤负有重大过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故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81878.3元的30%计24563.49元。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进行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时,未紧贴道边规范搁置浇水管,亦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原告推车横越隔离带时摔倒,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作为该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应根据其过错及对事故的原因力,就其职务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一节,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原告违法跨越绿化隔离带穿行机动车道的情节,认定其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本院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春夏之际,园林绿化必不可少。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第二,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第三,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