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被判拘役四个月

时间:2021-08-25 10:47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王娜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程某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14mg/1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程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陕西省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程某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程某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