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撤销该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坐公交车到袁州区菜市场物色目标,准备实施扒窃。在菜市场逛了几圈之后,被告人周某看见程某蹲在菜摊前买菜,旁边放了一个黑色的挎包,便上前利用草帽遮挡将黑色挎包盗走。经查,被盗黑色挎包内有现金2200元,一部vivoY66手机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2020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步行至袁州区某学院前公交车站台,准备实施盗窃。在公交车到站后,被告人周某趁李某上公交车时放置在护士服上衣口袋内的小米手机盗走。
2021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伙同何某(另案处理)至袁州区菜市场扒窃,双方约定由何某负责望风,周某负责扒窃。后周某进入该菜市场内,从汤某的手提袋内扒窃到一个钱包,盗窃现金240元。何某分得40元,被告人周某分得200元。
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Y66手机价值人民币779元,黑色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529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先后被法院判处管制和拘役;2020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与何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