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岳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经山西省临汾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令岳某归还杨某39597.82元(包括诉讼费用)。判决书生效后,岳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
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4年3月4日向当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地县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期限过后,岳某仍未履行。为此,当地县法院将被执行人岳某纳入失信名单。岳某得知自己被纳入“黑名单”后,赶紧四处筹钱,于2014年9月4日将赔偿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 上一篇:失信导致失人心 合同接连遭终止
» 下一篇:原告在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被罚款3万元
甘肃临泽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婚后发现丈夫小林(化名)长期服用药物,妻子小张(化名)经
防疫期间设赌场致多人交叉感染 男子获刑一年
?父母赠送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送,并且没有说明归一方
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
张某危险驾驶案例,检察院抗诉 原审被告人张某1饮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