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到袁州区城区立交桥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当天15时许,胡某发现被害人江某的手机放在衣服口袋中,便尾随江某,趁机将其口袋中的手机盗走,并向东风大街方向逃跑。路人何某发现后,与朋友一同将胡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胡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