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县某商场南面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李某昊车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
2020年2月14日,民警将李某传唤到案。同年2月19日,李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昊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昊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昊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昊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