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人马坚炳伙同他人,在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梅西村租赁民房,成立制假工场印刷假币。2007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制造假币的窝点查获,现场查获马坚炳等人印制的面额100元半成品假人民币753684张,合计7536.84万元,同时查获印刷假币的设备一批。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马坚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坚炳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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